【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江永县某村组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将于2021年4月29日8:30,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江永县XX镇XX社区XX村第五村民小组。

2014年,XX县人民政府因“XX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集体土地。因补偿标准问题,当时委托人村民小组的不少村民对于征地行为是有异议的,为调动村交出土地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征地工作,XX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X月X日出台XX府(XX)XX号《关于XX镇XX村XX村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同意成立XX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时任XX任组长,原XX、XX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和推进XX村建设各项工作,会议对XX村选址提出了要求,并承诺由XX政府安排资金解决XX村规划设计费用和“XX”建设资金,另外承诺按照实际征收该村土地总面积X%的标准向被征地村组返还预留地(国有土地)。

2015年X月XX日,XX镇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向X政府及XX作出的《XX镇XX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进一步提出了XX村建设的具体操作问题,也再次确认了指挥部承诺预留地返还的事实。
XX年,在XX新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新村建设选定位置,将原选址范围内的水田推平,并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修建了临时通道以便运输建筑材料,时任XX、组织部长XX代表XX政府对委托人XX村建设均有明确批示,2017年委托人村组约50户村民的宅基地的地基也已经按照规划图的要求浇筑完成,XX项目”征地完成后,X村建设项目停止,所承诺的返还预留地也成了一纸空文。

委托人认为,XX县人民政府在征地之初为完成征地工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存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应当有效,当委托人因对XX县人民政府承诺的信任而按照要求完成了交地行为,XX县人民政府就应当按照按照当初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村组村民遂于2020年XX月XX日向XX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履行行政允诺申请书》,请求XX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XX府(XX)XX号《关于XX镇XX村XX村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所允诺的义务。但XX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村组村民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村组村民作出任何答复。XX县人民政府遂于2021年X月X日召开了村民会议,会议决定以第五村民小组的名义,针对X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允诺的诉讼。

起诉认为,XX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行政允诺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按照实际征收XX村五组集体土地总面积X%的标准向XX村五组返还预留地(国有土地)并恢复XX村五组的新村建设工作,包括落实规划区内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五组村民在规划区内的建房手续。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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