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盐城市吴先生诉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撤销环评登记表备案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4月27日9:00,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20年5月X日,委托人为实施“盐城市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向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处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出具备案号为XXX的备案回执,其内容为“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委托人因此投入资金开工建设。

2020年11月X日,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撤销盐城市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决定的公告》,称委托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条件,现予以撤销。

起诉认为,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作出上述撤销委托人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盐城市XX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撤销盐城市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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