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北京市王女士诉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4月26日14:30,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北京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9月XX日,委托人收到XX村棚改项目《宣传手册》,该《宣传手册》当中第一部分为XX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北京市XX镇人民政府制定的上述《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2017年3月1日为时间节点认定是否给予房屋安置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且制定程序违法,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XX日通过快递方式向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之后,于2021年1月XX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起诉认为,XX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XX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