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晋城市王先生诉晋城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不作为一案,将于2021年5月14日8:30,在阳城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晋城市X区XX办事处XX村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8月XX日,委托人房屋被不法分子拆除。当日,委托人女儿代委托人向晋城市公安局X区分局XX派出所报警,晋城市公安局X区分局XX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后,于2020年9月X日作出晋X公终止决字〔2020〕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称案件没有违法事实。
起诉认为,晋城市公安局X区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晋城市公安局X区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判令晋城市公安局X区分局XX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侵犯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