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宁市王先生诉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5月17日14:30,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宁市王先生诉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5月17日14:30,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两处住宅及一处空地。
2017年XX月X日,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将对XX村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实施征收,委托人的住宅及空地处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17年XX月X日,山东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委托人位于XX村XX号、XX号的两处住宅作出房屋面积认定,其中XX号住宅面积为XX㎡,XX号住宅面积为XX㎡。另一处空地也经XX村委会认定面积为XX㎡,并同意按空白宅基地补偿标准协助委托人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补偿XX㎡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XX月X日,委托人房屋被暴力强拆。在此次强拆前,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屋内物品、院内银杏树、毛竹等财物遗失、损毁殆尽。据了解,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的两处住宅、空地进行补偿。委托人遂于2020年XX月XX日向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
起诉认为,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济宁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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