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兴义市谭先生诉XX州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5月25日14:30,在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贵州省兴义市拥有合法承包地。
2021年1月X日,委托人向XX州自然资源局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XX州自然资源局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1年1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县级人民政府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您应向兴义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委托人不服XX州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于2021年1月X日向XX州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XX州自然资源局对委托人申请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XX州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委托人认为,XX州自然资源局系XX州自然资源业务的主管行政机关,其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显然是掌握、保存的,其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县级人民政府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其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XX州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XX州自然资源局对委托人申请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