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武汉市周先生诉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5月27日14:30,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武汉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武汉市XX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
2020年10月20日,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上述房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予以强制拆除,委托人的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 “四、(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系上述XX项目的责任主体。
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XX项目实施期间,且该改造工作系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显然系拆除委托人案涉房屋行为的受益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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