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石门县成女士诉XX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确认一案,将于2021年6月1日15:00,在澧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石门县XX街道XX路拥有合法商铺,并持有石国用(XX变)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0年11月X日,XX县自然资源局对委托人作出《关于委托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石国用(XX变)字第XX号]的认定》,认定委托人持有的石国用(XX变)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起诉认为,XX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委托人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委托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石国用(XX变)字第XX号]的认定》认定委托人石国用(XX变)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的行政行为。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