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宁市唐先生等人诉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6月11日14:20,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宁市唐先生等人诉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6月11日14:20,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济宁市兖州区XX镇XX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并从事养殖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X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X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XX日再次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剩余的养殖场拆除,致使委托人的养殖场全部被毁,场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原告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释明委托人另行起诉。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X月X日作出(2020)鲁XX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确认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9月X日,委托人向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济宁市兖州区XX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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