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绵阳市罗女士等人诉XX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协议无效一案,将于2021年6月24日14:00,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绵阳市XX县XX镇XX村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2016年3月X日,委托人在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与第三人XX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了《XX县XX镇XX坝XX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人XX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XX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的经办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起诉认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若按该协议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将会极大地降低委托人的生产生活水平,更不能保障委托人的长远生计。因第三人XX镇人民政府系受第三人XX县统一征地中心委托实施征地工作,第三人XX县统一征地中心是XX县自然资源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案涉协议应当视为与XX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责任应当由XX县自然资源局承担。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委托人与XX县自然资源局2016年3月X日签订的第X号《三台县XX镇XX坝XX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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