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长沙县某居民小组诉X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6月29日9:30,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长沙县XX街道XX社区XX居民小组。据政府称,因长沙县XX年度第X批次建设用地XX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土地65.496亩,另外征收争议地2.586亩。
2020年3月XX日,长沙县XX中心分别出具《长沙县XX年度第X批次建设用地XX项目杆线迁移补偿表》、《长沙县XX年度第X批次建设用地XX项目集体设施补偿表》、《长沙县XX年度第X批次建设用地XX项目征用农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表》,上述表格明确了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且涉案征收项目已于2021年全部完成土地征收,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因长沙县XX中心系XX自然资源局设立的内设机构,且XX自然资源局系涉案地块的征收实施单位,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XX自然资源局承担。
起诉认为,XX自然资源局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对委托人被征收的土地依法进行补偿,但委托人并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XX自然资源局支付委托人各项补偿金。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