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7月8日15:00开庭审理!(由李顺华、谢瑞青代理)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7月8日15:00,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韶关市XX区XX镇XX村拥有宅基地。
2010年7月X日,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X府[2010]XX号《XX区XX路旧城改造收地通告》(以下简称“收地通告”),决定对XX路以南的用地范围进行旧城改造,因补偿标准偏低,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4月XX日起至2019年5月XX日,委托人的宅基地被推平。
起诉认为,根据上述收地通告的内容可知,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被征收的宅基地进行补偿,且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另案诉讼答辩中亦明确表示愿意对委托人的宅基地进行补偿。委托人遂于2021年1月XX日向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