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张先生等人诉xx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理一案,将于2021年9月13日9:30,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王如冉律师代理)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保定市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21年3月30日,保定市xx人民政府作出《xx人民政府征地启动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及征收目的,委托人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且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21年7月12日,xx村民委员会针对委托人作出《关于收回x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决定收回委托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委托人在2021年7月14日18:00前将宅基地交回,并腾空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交由xx村民委员会拆除;逾期不腾空交房的,依法拆除。
起诉认为,xx村民委员会作出涉案《关于收回xxx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上述通知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