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李女士诉XX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日9:00,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为XX市XX区的合法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4月X日,XX市中心城市大建设指挥部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拆除手续并且没有遵守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在委托人及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偷拆了原告的合法房屋,并造成屋内物品等其他损失。
        委托人对XX市人民政府的偷拆房屋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XX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于2020年12月X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XX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2021年1月X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XX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确定的对其货币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其被拆除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安置房的区位、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与其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周边配套设施等情况相差甚远,明显降低了其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且程序明显违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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