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芜湖市汪某诉XX区住建交通局撤销答复意见、XX区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12月27日9:00在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由李顺华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湖北省芜湖市汪某诉XX区住建交通局撤销答复意见、XX区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12月27日9:00在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由李顺华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诉讼事由:
委托人在芜湖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经济效益可观。XX区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房屋。
XX区住建交通局负有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义务,应当及时对委托人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XX区住建交通局却迟迟未给予委托人任何补偿安置费用。委托人向XX区住建交通局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请求其依法履行对委托人被征收房屋及土地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给予委托人补偿安置费用。XX区住建交通局作出答复意见称,委托人不符合补偿条件。委托人不服答复意见,遂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区政府经审理作出维持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
委托人认为,XX区住建交通局作出上述答复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XX区政府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然没有纠正XX区住建交通局的错误,对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