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天津张女士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开庭公告】天津张女士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1点30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张女士系张某女儿,张某为第三人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职工,其工作岗位为协调管理岗, 2023年12月12日按正常工作安排,张某需上午值班并在用过午饭后继续在岗工作。当日中午张某从第三人处带餐刚到家,即告知其母亲身体不适,没吃饭便躺了下来。其母亲赶紧出去叫人,回来后便发现张某已没有了呼吸和脉搏,在场人员当即拨打120后确认张连发去世。原告认为张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因此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其对张某死亡情形进行工伤认定,但被告人社局受理后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以认定工伤。原告不服该认定结论遂向被告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区政府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认为二被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复议维持决定证据不足,损害了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特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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