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台州市金先生诉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将于2020年12月8日14:30,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进行询问,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临海市东塍镇拥有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杭绍台铁路临海段工程”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房屋。2019年4月X日,委托人在不了解征收项目合法性、未看到依法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与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2019年12月X日,委托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涉案征收项目并未依法进行征地报批程序。诉讼认为,在签订协议时,涉案地块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原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若按该协议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将会极大地降低委托人的…
-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邝先生诉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15:00,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政府称,因新城芙蓉大道南项目需征收委托人房屋及土地。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8年3月X日下午四点左右,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闯入委托人家中,将委托人屋内物品搬出并堆放于X小学,为确保财产安全,委托人前往X小学整理物品,但不明身份人员随即指挥一台大型工程机械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当委托人赶到强拆现场时,房屋已被完全拆除。由于不明身份人员粗暴搬运、堆放委托人的屋内物品,致使委托人的屋内物品大量遗失、部分严重损毁。 201…
-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周口市黄女士等人诉川汇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5日10:3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拥有合法房屋,委托人在该房屋内居住。2019年4月X日五时,委托人尚在上述房屋内睡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从房屋楼顶冲下,将委托人制服并对其实施殴打,后使用车辆将二人载至医院后逃离。委托人返回后,上述房屋已被完全拆除。2017年10月X日,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川征X号《关于沙北沙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称其作出了沙北沙颖河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川政X号),委托人的房屋在上述决定征收的范围内。 诉讼认为,因川汇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征收公告,将委托…
-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文山市徐先生诉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6日9:00,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2年3月X日,委托人在文山市租赁一处鱼塘、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2012年5月X日,委托人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1亩的旱田。委托人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1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种植铁皮石斛及相关种植设施。 2016年1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X日、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
-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文山市皮先生诉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6日14:30,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2011年X月,XXX(委托人公司法人XXX的父亲)开始从事铁皮石斛、金钱莲培育种植并销售,由于经营状况良好,XXX于2012年X月在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XX村租得一处田地用于培育种植,2012年7月X日,委托人在XX村租赁一栋房屋,并投入巨大心血和精力对房屋及田地进行修整,完善了配套设施,不久后委托人公司成立,并致力于铁皮石斛、金钱莲培育种植经营活动。 2017年1月X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拆除,2017年2月X日,文山市…
-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宁陵县徐先生诉宁陵县人民政府、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领导组认定批复一案,将于2020年12月17日11:00,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宁陵县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3月X日,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与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共同出具了《关于宁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户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认定的批复》,对委托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作出了认定,将委托人房屋的部分面积认定为违法面积。因宁陵县四湖湿地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系宁陵县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故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宁陵县人民政府承担。 起诉认为,宁陵县人民政府、宁陵县自然资源局、宁陵县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