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责令交地决定为由判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失去权益是否合理

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案件中,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使土地权益发生变动的一个环节,但是如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本身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决定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团队律师的代理的一则案例,探讨一下以责令交地决定为由判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失去权益是否合理?

案情简介:

家在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村9号的王先生,在该村拥有合法别墅一套。据政府称,因南京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北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所使用的土地。征收之后用于某项目及住宅楼项目建设。

原南京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王先生交出涉案土地。但王先生因法律意识单薄及行政诉讼知识的缺乏,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及时依法提起法律程序。2018年,王先生的别墅被违法拆除,别墅所在地的土地也被迫交出。为此,王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团队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律师介入后,通过递交查处申请书并辅之提起法律程序,进而将争议引入正当的司法途径,为此,当事人的权益一定程度得以保障。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符合强制交出土地的法定条件,并不应对王先生产生法律效力,王先生对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项:“……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土部门在供应土地前,要确保涉案土地为净地且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本案中,原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符合强制交出土地法定条件,供应土地前,存在补偿安置未落实到位、法律经济纠纷等问题。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未净地出让,涉案建设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土地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针对土地上的违法征收行为,及时提起司法程序是行之有效的策略,也是必要的施压手段。责令交地决定为由判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失去权益显然不合理,其作出程序违法,也不应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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