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限期拆迁通知书依法被法院撤销!

王先生等人湖北省监利县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监利县人民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王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王先生等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1月X日,监利县城乡规划局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王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门上张贴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称:你在城乡规划区内(XX组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进行建设,且该处建设位于监利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建设区,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申请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王先生等人认为,监利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监利县城乡规划局在王先生等人的上述房屋已经纳入到XX项目拆迁范围内且因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针对王先生等人作出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这明显是逼迫王先生等人搬迁的手段,系典型地滥用职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人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监利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具有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定职责,故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因本案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交对王先生等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对王先生等人要求撤销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王先生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强拆问题一定要积极主动行使法团队赋予的权利,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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