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牵头下的城中村改造,村民遭遇强拆后 如何维权?

村委会牵头下的城中村改造,村民遭遇强拆后  如何维权?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先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逐渐被现代化的城市建筑包围,在这一进程中,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太原市作为拥有城中村最多的省会城市,为实现全部村民的“村改居”政策,太原从2003年已正式开始城中村改造,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制定的《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须在2020年完成全部城中村改造任务。在此收尾之际,城中村改造仍问题重重。

近期由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便涉及其中的一个问题。原告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10月,原告居住的村庄被张贴了《XX村整村拆迁方案》,经了解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由区政府决定的。由于该拆迁方案并未征求原告同意,原告所在小区部分住户于2018年1月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在诉讼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等工具设备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住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内财产也因此被埋于废墟之下。在一审、二审审理中,被告答辩称房屋是由该村村委会自行拆除,原告提起本诉属错列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拆迁方案系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的规定,由村委会根据“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制定通过的,具体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系村委会组织实施。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区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驳回原告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经过二审,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得到维护。因此,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理中,律师认为,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须报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组织实施,故区政府直接决定该村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并非一、二审认定的总体性组织、领导。该村村委会不具有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告所在村庄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村委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村委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原告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一、二审认为原告的房屋系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拆除,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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