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我的房子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吗?
经常有人问,我们村边上的房子已经一万多了,现在征收我的房子,一个平方才给补一千,太不合理了,我能不能要求按照周边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一般而言,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参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补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土地性质导致无法自由在市场上流通,其价值必然不如正常的商品房,也就无法按照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补偿。在现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中,宅基地上房屋一般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来进行补偿的,这个价格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相比当然比较低,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上房屋除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外,一般还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如北京的区位补偿价、其他地区的宅基地按户、按面积补偿等),对被征收农户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进行的补偿和安置等。若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广泛征求被征收农户的意见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落实,这样的补偿一般是能否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之所以很多人觉得房屋补偿太低、没法重新买房子,其根源往往出现在征收的程序中,没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用。这个规定怎么理解呢,举个例子:2003年政府为进行城市建设,征收了包括某村宅基地、承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但是因房屋拆迁成本高、拆迁难度大,征收部门就没有实施房屋的征收,而是将周边承包地进行了征收。之后因城市的发展,某村的居住点已经不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为实施新的规划而需要征收剩余的村民居住点。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若在此前被征地农户领取过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补偿款,该部分款项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