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征地拆迁】延安市某县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养殖场系位于A省B县的一家专业化养殖场。据政府称,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当事人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养殖场。


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A省B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征收申请人养殖场所在村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县政府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作出任何答复。


【案情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县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向其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


【案件结果】


代理律师韩海祥针对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撰写了行政起诉状,指导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向C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理,于2020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县政府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