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征地拆迁】确认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导读: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中,地方政府的城管部门经常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以达到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从而搬迁的目的。对于城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会抓住机会,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寻找违法点,依法维护被征收人权益。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浅析律师诉《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的个案思考。

案情简介:

家住在上饶市某区某街道的李先生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李先生的房屋及土地。

2019年6月2日,区城管部门即区城管局向李先生作出[2019]第X号《限期拆除决定》称,本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对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违法事实)从2000年5月开始至2018年之间擅自建设房屋和附属设施面积共600平方米。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为此,李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过律师指导,李先生对《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确认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第一、区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这也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区城管局仅凭对李先生的一次询问,即对建造的面积共600平方米的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然而,李先生为涉案房屋办理了建筑面积为327.92平方米的房产证和使用权面积为114.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区城管局对李先生涉案房屋及土地情况并未查清楚。

第二、关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问题,即区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区城管局虽然在庭审中提供的《立案登记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案情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等证据,但无法证明其已经将《限期拆除决定》向李先生合法送达,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权。区城管局庭后提交的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和照片,属于逾期提供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且根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区城管局留置送达《限期拆除决定》时,李先生或同住成年家属并未在场,留置送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关于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规定。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均载明李先生在2019年5月23日前有权向其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但区城管局于2019年5月18日已经单位有关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作出《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并得出处理结论,影响了李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综上,被诉《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区人民法院判决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城管部门经常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以达到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从而搬迁的目的。当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行之有效的对策。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