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征地拆迁】在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依法被撤销!
巨女士在湖北省荆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8月,区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巨女士居住区域的房屋,同月,下发了征收决定公告。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巨女士认为,其作为当地居民,对政府的棚户区改造表示拥护和支持。政府确实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遂决定委托律师维权。
律师代理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后决定先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主要发表了如下意见:一、在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过程中,区政府的征收与补偿的活动不规范,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补偿方案中,未提到原地还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二、征收部门制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未能考虑到周边区域市场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户购买同等面积房屋的基本需要有违公平原则。三、根据59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决定通告的颁布时间是2017年8月9日,但根据当地电视台及新闻网报道的拆迁资金筹集时间,因此,从时间顺序上看,区政府是先下征收决定再筹集拆迁的资金,顺序颠倒,违反法定程序。四、巨女士至今未收到合法的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违反相关规定。五、区政府制定征收决定通告的时候,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没有体现法律明文规定的先安置、后搬迁。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区政府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要求、征补方案经过论证以及征补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事实,征收决定通告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且补偿方案中关于“超过签约期限不能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表述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绿化村片区系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实施征收是从该片区居民的整体利益出发,为改善该片区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完全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且截至本案开庭审理前该片区已有近90%的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在此情形下,若撤销该征收决定通告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从而,巨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如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情形,是应当依法被撤销的。如有其他拆迁问题,建议还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