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征地拆迁】超过了所谓的“法定起诉期限”也能起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被征收人对法律不知晓或者政府及征收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导致被征收人超过所谓的“法定起诉期限”,到底能不能起诉?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起诉期限到底应该如何计算?什么情况下起诉才不能算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案例介绍

王女士在银川市兴庆区拥有土地数亩,该地上有房屋、厂房、宿舍、围墙、地坪、砂石料铺设路面、办公室四周平台、树木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2013年7月份、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份,王女士的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被强制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王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对案件做了整体分析,律师认为,应当立即对王女士房屋、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被强拆的事实提起诉讼。于是,律师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王女士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由其提审。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女士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律师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理由如下:

第一,从被耽误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来看,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具体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强拆人员没有向王女士送达任何执法文件,也一直未告知执法主体,导致王女士并不知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区政府,王女士无法主张相关权利。因此,耽误的起诉期限并非是由于王女士自身的原因。这一特殊情况,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因此,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第二,从王女士何时知晓强拆主体来看,事实上,直到2018年7月19日,区政府针对王女士作出银兴政征补[2018]3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单方面决定了对于王女士的补偿安置事项,王女士至此才知晓区政府系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即王女士直到2018年7月19日才知晓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区政府。因此,王女士针对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18年7月20日开始计算,王女士于2019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讲,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涉及王女士的房屋,而房屋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王女士房屋被拆除后导致物权灭失,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应当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因此,王女士的起诉显然也并未超过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综上,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如果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的起诉期限不计算在内;另外,还要区分五年、二十年起诉期限的规定。

其实,律师在接手王女士的案件时,距离起诉期限截止日期仅剩下不到一周时间, 时间紧、任务重,律师快马加鞭拟定起诉状,在剩余的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了诉讼。如果王女士没有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那么,关于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被强拆的情况,后续可能将无法主张权利。

因此,在这里,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能会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仔细识别,在不懂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耽误重要的法律程序,影响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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