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征地拆迁】胜诉!拆迁公司“误拆”房屋,当地被确认违法!
导读:某些地方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拆迁工作而利用优势地位使拆迁人员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误拆”,实质是以“误拆”为名的强拆,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违法拆迁行为,相关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商丘苏先生在某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3月,某当地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苏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不合理,苏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9月26日早,苏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偷拆,屋内物品损毁殆尽,苏先生赶到现场时,偷拆人员早已溜之大吉。
因苏先生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确定拆主体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无法直接起诉c拆迁行为违法,但是律师分析认为,因为当地此前发布了征收决定,将苏先生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行为已经确实启动了,依据最高院的观点,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征收主体即当地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地辩称,是拆迁方误拆了苏先生的房屋,否认苏先生的屋内存在物品,并提交了“误拆”前征收工作人员拍摄的苏先生房屋内外的视频。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既然征收工作人员在拆除前已经对苏先生房屋状况进行了拍摄,足以说明这次拆除是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的,并非当地所辩称的误拆。即使是拆迁公司误拆,拆迁公司所开展的拆除工作是在当地的主导下进行的,应当推定其行为是受当地的委托实施,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法律责任仍然应当由当地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当地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机构误拆,那么仍然属于征收主体主导下的征收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其责任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应当首先推定是征收主体即当地委托实施,由当地承担责任。对此,最高院公报案例——许水云诉婺城当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已有明确观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