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中,村里允许在宅基地上建房了,还能算作“违法建筑”?
“虽然原告的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不完善,但并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本人原因,所以也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这是人民法院判决中的论述。
太原市晋先生在迎泽区拥有房屋一处,建于2005年。建房时向村委递交了建房申请,经村民代表及村里同意,由村委统一上报当地审批。此后规划许可迟迟未能下来,有建房刚需的晋先生只好先行盖房。直至2016年启动整村城中村改造,期间一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认定晋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设。
2016年,晋先生所在的村被列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因补偿标准偏低,晋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此后征收部门称若晋先生再不签字,将按照违法建筑拆除,一分钱不补。果然, 2018年3月15日,当地针对晋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晋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晋先生于2018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2018年3月20日,又针对晋先生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称将于2018年4月2日对晋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晋先生很不理解,自己的建房明明已经经过了村委的批准,也有周边村民代表的签字同意,房子也是在自家老宅基地上建的,怎么就成了违法建设!
类似的情况并非晋先生一家。据律师调查了解,,早在2000年左右当地已经规划控制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规划许可手续根本不可能办下来。
在律师的指导下,晋先生分别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本案未能办理规划许可是事实,但是该责任不应由晋先生承担,不应当按照违法建设进行强拆:
首先,当地的执法动机明显不当。晋先生的房屋从建成至今已达13年之久,在此期间从未有任何单位认定晋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直到启动拆迁,因晋先生未按照要求签订补偿协议,才启动对晋先生房屋的拆违程序,显然是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执法动机明显不当。
其次,一户一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当地没有区分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的情形,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实体合法的情形,没有考虑是否是当地规划控制原因导致无法办证,仅仅按照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证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显然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也不符合《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的要求。事实上,晋先生作为本村村民,在该村仅有此一处宅基地,并且建房也是在老宅基地上建设的,因而,晋先生的建房行为在实体是合法的,只是因为政府停办手续导致晋先生最终未能办理规划许可,仅仅是程序上的违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在征收补偿中扣除补办手续的相关税费来解决手续不齐全的问题。
第三,城中村整村改造的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的利国利民的大事,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群众同享城市改革发展和文明进步成果,而不是仅仅为了拆除村庄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并因此让部分村民因拆迁而陷入贫困,甚至流离失所。晋先生作为该村村民,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一户一宅的居住权利,虽然晋先生的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不完善,但并不能完全归责于晋先生本人原因,所以也不应当由晋先生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镇政府做出的《强拆决定书》违法,并在判决中要求当地比照其他村民给予晋先生相应的妥善安置和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谢瑞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