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查处职责成功案例

肥西县葛某某、刘某某复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 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案

案情介绍:葛某某、刘某某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寄送一份《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请求查处“肥西县上  派镇 2018 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后转交原肥西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但没有给予葛某某、刘某某回复。葛某某、刘某某举报的违法征地项目是上派镇政府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 2018 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政秘(2018)106 号)实施的,没有征地批文。葛某某、刘某某有房屋在项目区域,其房屋均未被强制拆除。

决定要旨:合肥市人民政府认为:一、申请人有房屋在案涉征迁项目区域,因此其提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财产权利,其和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根据《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地) 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肥西县政府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被申请人有查处职责。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但本机关认为,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是行政机关办理投诉案件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不将履行情况告知当事人,那就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

决定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履行查处职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律师点评: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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