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赔偿决定案例

         马鞍山市秦某某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 赔偿案

         案情介绍:本案所涉秦某某的房屋于 2012 年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2012 年 5 月,秦某某房屋被雨山区政府拆除。2014 年 8月 27 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2014)雨民特字第 00007号民事判决认定秦某某自 2010 年 10 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宣告秦某某为失踪人,指定秦某为失踪人秦某某的财产代管人。2014 年 11 月, 秦某以财产代管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论,要求雨山区政府履行对被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2015 年 3 月 20 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局依据生效判决作出雨征管(2015]49 号《关于对兴和村秦某某的征收补偿安置意见》。2016 年秦某诉请确认雨山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安徽省高院(2016)皖行终 738 号生效判决确认:雨山区政府于 2012 年 5 月对秦某某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2019 年 1 月 13 日,秦某向雨山区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对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雨山区政府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作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雨赔决[2019]1 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认定:秦某作为秦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有权在秦某某房屋被拆除又未 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赔偿,因秦某只提供了申请书、赔偿 清单,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且根据其提供的电话联系不上,依据 生效判决、征收部门的调查补偿表及情况说明、佳山乡的情况说 明为依据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价值应不低于行政征收 对应价值,且虽然征管部门认为毛竹、雨布、遮阳网等材料搭建的简 易棚为违法建筑但缺乏城管部门认定及执法文书,故决定对此赔偿20000 元,加上  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合计 28991 元;生活用品、农具、家具虽然已经搬离房屋但未能妥善交由住户或住户家属,补偿 10700 元;责令征收部门尽快落实住房安置过渡问题;申请人其他请求未能提供证明其存在的证据,不予赔偿。综上,合计赔偿秦某某  元。

          裁判要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认为,本案是因征收中拆除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请求依法撒销决定并责令赔偿的诉讼,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雨山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雨山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否合法,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父亲秦某某房屋于 2012 年因征收被拆除,2014 年,生效判决责令雨山区政府对秦某某被征收财产履行征收补偿职责,雨山区政府依照判决作出补偿安置意见后,秦某对补偿安置意见提出异议,从案涉赔偿决定书可知,至雨山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秦某某被征收房屋并未获得相应补偿.2016 年,秦某诉请确认雨山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生效判决确认雨山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秦某某被征收房屋等财产未依法获得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向雨山区政府请求赔偿。

          案涉房屋于 2012 年被拆除,拆除前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标准、财产范围等未能达成一致,违法拆除后,被告虽作出了补偿意见,但案涉房产至今未得到补偿,故秦某某不仅应获得补偿安置利益,还应当获得未依法补偿导致的损失利益。雨山区政府作出在 2015 年的补偿安置决定,共计赔偿 119 万元基础上,增加了房屋及附属物损失,相关证据中关于面积认定相互矛盾,且补偿安置表没有当事人签字,因此,关于秦某某应补偿楼房面积,赔偿决定书认定该项事实证据不足。其次,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本案中,案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且已被违法拆除,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并有效维护秦某某的合法权益,对其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秦某某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案涉赔偿决定关于房屋赔偿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节点均不明确,无法认定赔偿数额已充分赔偿合法利益损失。第三,关于屋内物品及其他附属物的损失确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 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秦某应当就物品等财产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否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雨山区政府也应当结合征收过程中进行的调查及后期处理的相关材料,对必要的生产生活用品,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因本案秦某是以财产代管人身份向雨山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多年来秦某作为原告,就案涉房屋征收及补偿提起了多起诉讼案件,雨山区政府在作出赔偿决定时,还应当就秦某与秦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一并调查予以赔偿,以免再次形成诉累。

          裁判结果:一. 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雨赔决(2019)1 号国家赔偿决定;二.责令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点评:强拆违法的国家赔偿应当遵循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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