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职责】成功案例
北京市任某某复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履行法定 职责案
案情简介:委托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合法经营一家家具加工企业。2018 年 5 月 3 日上午 11 时左右,多名不明身份人
员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委托人厂地上的办公设备、家具等财物强行摧毁、清理,委托人的厂地也被上述人员强行推平。2018 年 5 月 4
日,委托人拨打 110
报警称高碑店半壁店源临达木业公司设备被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下辖高碑店派出所即开展出警工作,进行了现场走访,询问等工作。2018 年 8 月
16 日,委托人 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要求对前述案件进 行查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信访事项转办其下辖高碑店派出所,
高碑店派出所以电话未联系上委托人为由来作其他处理。
决定要旨:北京市公安局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 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下辖高碑店派出所于任某某报警后出警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等工作后未对任某某的报警事项及立案查处申请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并作出相应处理,属于未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及立案查处申请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全面调查工作并作出相应处理。
律师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