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北京昌平孙先生等人房屋被村委会强拆,法院判决村委会进行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372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孙先生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对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棚户区改造和整治项目。在对腾退安置利益等方面未能协商一致,以至双方并未实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以及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等文件。2020年9月23日,本案被告村委会委托有关公司对孙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以及屋内的财物也被损毁,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该强拆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孙先生等人认为,村委会并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没有独立的行政权,村委会的委托拆除行为主体违法,孙先生等人遂将村委会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判决村委会赔偿孙先生等人270余万元及返还有关财物。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民均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侵害公民财产权,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村委会在未与原告等人签订有关涉案房屋腾退补偿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就将该院内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侵害了原告等人对于该院内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相关的财产权利,被告村委会应当向原告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涉案院落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完毕,涉案的院落已经实际完成腾退,本案欠缺进行具体评估的客观条件,因此本院结合《北四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于涉案院落内的房屋被拆除前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因素综合酌定,对涉案房屋及占有土地(包含装修、附属物、添附物及部分设备)的财产价值总计为2782830元。

对于原告等人所要求村委会返还损失清单中列明的物品,因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物品在房屋拆除行为开始前存在于涉案房屋内,本院仅能处理被告村委会自认并同意返还的部分,故村委会应向原告返还保险柜一个、打印机一台、空调(柜式)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个。

裁判结果:判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先生等人赔偿2782830元。并返还保险柜一个、打印机一台、空调(柜式)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个。

律师点评: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如果通过提起行政强拆诉讼排除了行政强拆,还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起诉村委会强拆违法并赔偿。村委会虽然是村集体的管理组织,但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权力,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该判令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挽回当事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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