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江苏省盐城市臧先生房屋遭强拆无人赔偿,历经二次审理终获胜

胜诉案例:盐城市臧先生房屋遭强拆无人赔偿,历经二次审理终获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9行终255号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臧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臧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该村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大中街道办)系上述改建项目的征收(搬迁)工作责任主体。 2023年3月29日上午,大中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了数十名工作人员,用挖掘机将臧先生的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致使臧先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臧先生的合法权益。

后臧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大中街道办的上述违法拆除行为起诉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但一审判决驳回了臧先生的诉求,臧先生不服,又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大中街道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拆除,该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虽然一审中大中街道办提交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及被拆除房屋交房验收凭证,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大中街道办并未依约定支付补偿款项,臧先生也未向大中街道办腾空交付房屋。大中街道在臧先生未自愿交出房屋情况下,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其强制拆除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该拆除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大中街道拆除案涉房屋不存在违法情形,判决驳回臧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负担。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265号行政判决;二、确认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3月29日强行拆除臧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搬迁之前必须先补偿。就算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对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义务,那就不能强制拆房。在拆迁中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以为签订补偿协议后就万事大吉,还没拿到补偿款就把自己的房屋交出去,任由相关部门实施拆除。一旦拆除后,若相关部门迟迟不支付补偿款,您才发现受骗,损失就很难挽回了。所以在拿到补偿款之前,大家一定要守好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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