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职责成功案例
秦皇岛市高某某等人诉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高某某等人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要求其对所涉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作出复函,主要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李姓安庄村村民于 1991年 9 月 22 日转城(冀公户 1991211 号),申请中涉及的 92 位村民提到的李姓安庄村宅基地在转城之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所有的土地,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该村转城后原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无需办理土地征转用地手续。高某某等人不服,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复函》并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重新调查处理。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函,仅对原告等人提到的李姓安庄村宅基地性质变化作了客观表述,并未对原告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由于本案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某等 89 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 元,退还原告。高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非撤销之诉。
本案中,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复函》并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重新调查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被上诉人负有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查处申请后,既未进行调查,也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其作出《复函》的行为并未实际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请求擞销《复函》只是手段,上诉人的核心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明显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明显错误。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 行初 44 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点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系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当然侵犯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