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11:区政府强拆房屋找学校顶包被二审法院驳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行终152号《行政裁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汪女士系昌黎县昌黎镇某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拥有公有住房使用证。为推动昌黎县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某中学需要出让部分土地用于建设,汪女士的住房在汇文中学出让土地范围内。2021年8月6日,案涉房屋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即被强制拆除。汪女士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案涉房屋系中学拆除,汪女士就诉拆除行为起诉昌黎县政府,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汪女士起诉。后汪女士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请确认昌黎县政府于2021年8月6日强制拆除其承租的位于昌黎县昌黎镇四街汇文街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在案证据和一审法院审理情况,一审裁定驳回汪女士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在中学主动承认强拆行为系其实施的情况下,能够确认昌黎县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的关键是因为我们在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获得了昌黎县人民政府委托中学实施强拆的文件材料,同时结合公安机关对汪女士报警不予处理并称强拆行为系政府行为,可知被诉强拆房屋行为系昌黎县人民政府委托中学组织实施的。通过此案也提示所有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时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的调查回复可能对后续诉讼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