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18:民间借贷借款人不想还利息?法院判决必须得还!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0105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期间,池某担任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因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该公司职工张某介绍,池某与原告田女士、李先生结识,并向原告二人提出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李先生随后向池某银行账户汇入借款200万元。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依约还款,田女士、李先生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我们提起诉讼维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生向池某转款 200 万元,原告李先生田女士现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该 200 万元系公司向李先生、田女士借款,李先生、田女士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合意,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约偿还借款。因李先生、田女士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经济往来,李先生、田女士将大额的钱款出借给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利息不符合交易习惯,根据原告田女士与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某认可 3 个月 200 万元的利息为 12 万元即 24%年利率符合当时的交易习惯、双方的关系、借款用途及回款的真实情况,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 2019 年6月9 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 24%计算利息、自 2020 年 8 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 2023年 2月 27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 15.4%的利息及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核减已支付的 24 万元利息后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的利息为 1109322 元( 1349322 元-24 万元)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李先生、田女士借款 200 万元及从2019 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3年 2月 27日的利息核减已支付的 24 万元后为 1109322 元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市场报价利率的 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有没有约定利息要看双方约定、交易习惯、有无相关证据支持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而借款人则应当讲究诚信,遵守承诺,否则吃官司大概率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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