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市黄先生诉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3月8日14:0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听证,特此公告!
【听证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海安市黄先生诉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3月8日14:00,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听证,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海安市城东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称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
2019年7月及8月,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以与原告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名,全天进驻原告的住宅。在此期间,拆迁工作人员限制委托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委托人家中物品,且使用各种卑劣手段折磨委托人及家人,实施逼签(迁),严重扰乱了委托人及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委托人及家人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损害,上述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及家人多次发生冲突,虽经委托人及家人多次报警求助,但仍未能有效制止上述拆迁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起诉认为,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行为是接受镇政府委托的职务行为,其目的在于逼迫委托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所属及委托的拆迁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性质恶劣,明显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南通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擅自进驻委托人住宅、限制委托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对委托人进行行政赔偿。南通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委托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