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衡阳市张先生诉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4月2日9:00,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衡阳市拥有合法房屋。据称,因“衡阳市XX社区棚户区改造XXX套安置房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房屋。
据委托人了解,上述项目没有经过法定的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衡阳市XX管理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没有对公民房屋进行征收搬迁的法定职权,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明显违法。委托人遂于2020年9月X日向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严肃查处衡阳市XX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征收行为。但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未对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委托人任何答复。委托人遂于2020年12月 XX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1月X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当庭表示其将委托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转交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并提供了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于2021年1月XX日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征收查处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称“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作为XX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未对你在《申请》中所述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也未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你在《申请》中所述房屋进行征收”。
起诉认为,首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将该事项交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处理,并非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行政委托,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的行为责任应当由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承担;其次,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回复》对违法征收主体认定错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委托衡阳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征收查处申请>的回复》并判令衡阳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衡阳市XX社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征收行为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