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周口市高先生诉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将于2021年4月6日8:30,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合法门面房。
2017年10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6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21年2月X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
起诉认为,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在此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或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对委托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而有关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因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了征收决定,将委托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且曾针对委托人作出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最高法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的观点,在此情况下首先应当推定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确认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周口市XX区XX路北侧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