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江永县周先生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4月19日9:00,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江永县拥有合法房屋。
2019年3月X日X时许,江永县XX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XX河工程指挥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因XX河工程指挥部系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原告以XX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7月XX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X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江永县房屋的行为违法,XX县人民政府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XX日作出了(2019)湘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0年3月X日,委托人向XX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XX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义务,XX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赔偿申请后批转至XX县XX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并作出了XX自然资源复函[2020]X号《关于对XX申请国家赔偿的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诉讼认为,XX县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自然资源复函[2020]X号《关于对XXX申请国家赔偿的处理决定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