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市蒋女士诉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偿安置答复书一案,将于2021年4月30日8:40,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4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兰溪市XX村村民,具有该村户籍,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房屋。兰溪市人民政府因XX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房屋。
2019年11月XX日,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该《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向兰溪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兰溪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0年4月XX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至2020年7月XX日才针对委托人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答复书》称:你不符合单独立户安置政策,你要求本机关给予500平方米安置房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起诉认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上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答复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