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凌海市王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5月13日9:00,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凌海市王先生诉XX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1年5月13日9:00,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凌海市XX镇XX村委员会三组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经营大棚及葡萄树。
2020年X月X日14时,委托人的大棚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大棚及附着物损毁殆尽,这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委托人为此提起诉讼,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辽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XX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承包地上的大棚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上述判决业已生效。
2021年1月X日,委托人向XX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XX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XX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至今未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任何处理,现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起诉认为,XX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国家赔偿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