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江永县周先生等人诉XX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将于2021年5月21日8:30,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江永县周先生等人诉XX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将于2021年5月21日8:30,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系江永县XX镇XX社区XX村第X村民小组。
2014年,XX人民政府因“XXXX项目”需要征收委托人的集体土地。因补偿标准问题,当时委托人村民小组的不少村民对于征地行为是有异议的,为调动村交出土地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征地工作,XX人民政府于2014年XX月X日出台XX府(2014)XX号《关于XX镇XX村新村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同意成立XX新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时任副县长XX任组长,原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和推进新村建设各项工作,会议对新村选址提出了要求,并承诺由X政府安排资金解决X村规划设计费用和“三通一平”建设资金,另外承诺按照实际征收该村土地总面积X%的标准向被征地村组返还预留地(国有土地)。
2015年6月XX日,XX镇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向X政府及规委会作出的《XX镇XX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进一步提出了X村建设的具体操作问题,也再次确认了指挥部承诺预留地返还的事实。
2015年,在XX新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X村建设选定位置,将原选址范围内的水田推平,并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修建了临时通道以便运输建筑材料,时任XX县委常委、组织部长XX代表县委、政府对委托人X村建设均有明确批示,2017年委托人村组约XX户村民的宅基地的地基也已经按照规划图的要求浇筑完成,“XX城项目”征地完成后,X村建设项目停止,所承诺的返还预留地也成了一纸空文。
起诉认为,XX人民政府在征地之初为完成征地工作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存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应当有效,当委托人因对XX人民政府承诺的信任而按照要求完成了交地行为,XX人民政府就应当按照按照当初的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村组村民遂于2020年X月X日向XX人民政府递交了《履行行政允诺申请书》,请求XX人民政府依法履行XX府(2014)XX号《关于XX镇XX村X村规划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所允诺的义务。但XX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村组村民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村组村民作出任何答复。委托人遂于2021年1月XX日召开了村民会议,会议决定以第X村民小组的名义,针对XX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允诺的诉讼。委托人认为,XX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行政允诺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按照实际征收XX村X组集体土地总面积X%的标准向XX村X组返还预留地(国有土地)并恢复XX村X组的新村建设工作,包括落实规划区内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X组村民在规划区内的建房手续。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