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合肥市史先生等人诉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将于2021年5月28日10:00,在肥西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安徽省合肥市XX县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均系XX项目的被征收人。

委托人于2020年9月X日向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于2020年10月X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件)附后提供。”附:3、XX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情况说明。

委托人认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向其公开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的银行转账流水账单信息,也未向委托人公开该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专用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其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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