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城市张先生等人诉沁水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6月1日14:30,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系位于晋城市沁水县XX镇一家专业化养鸡场,为生产经营所需,委托人耗费巨资建设了养殖设施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蛋鸡,多年来养鸡场经济效益可观。
2018年8月X日,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向XX镇供电所下发《X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XX养鸡场等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的通知》,指示其对包括委托人在内的3家养鸡场停止供电。委托人养鸡场于当日被停电,其后一直处于停养、停业状态。
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系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明确表示委托人“经整改符合生产条件后,可以进行生产”。
委托人已于2020年3月份完成整改,取得了排污许可文件,已符合再次生产的条件。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5月X日向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请求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协调XX镇供电所恢复对委托人养鸡场的供电、以使委托人养鸡场恢复养殖、生产,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向其递交的上述《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也未向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为此,委托人以沁水县XX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X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沁水县司法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请求恢复供电及养殖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委托人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沁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委托人认为,沁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沁水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