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合肥市周女士诉肥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将于2021年6月30日9:00,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委托人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
2018年9月X日,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称:“因XX项目需要,经县常务会议决定,征收XX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委托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上述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系该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但因上述改造项目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委托人未能与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肥西县人民政府也一直未针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致使委托人的补偿权益至今不能实现。
委托人认为,肥西县人民政府作为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对委托人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其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长达两年两个多月的时间一直未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肥西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