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姜先生等人诉武汉市XX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补偿协议一案,将于2021年7月22日14:40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

委托人在武汉市XX区承租有公有房屋一处。
2017年11月X日,武汉市XX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委托人承租的案涉房屋在上述XX项目征收范围内,系上述改建项目的被征收人。
2021年4月X日,委托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武汉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5月X日与湖北省XX公司签订了《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委托人认为,委托人系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武汉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该房屋的补偿事宜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对委托人予以补偿,但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湖北省XX公司签订上述《补偿协议书》,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明显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武汉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已更名为武汉市XX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补偿协议书》。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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