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李先生诉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10月13日16:0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庭询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河南省安阳市李先生诉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一案,将于2021年10月13日16:00,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庭询谈话(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委托人在安阳市XX县经营XX山庄,为此投资建设了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栽种了各类树木等附着物,购置了大量物品。
2019年3月,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在没有履行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人同意、也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共同组织人员、机械强行将XX山庄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附着物拆除,该山庄内的各类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以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XX山庄行为违法。现上述《行政判决书》已生效。
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委托人特于2020年5月X日向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分别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并受理后,均向委托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XX县XX乡人民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