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一般是拆迁人或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作出的各项约定。但如果本应由被拆迁人本人亲自与拆迁人或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他人冒名代签了,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了呢?其效力当然无效!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为您浅析一下这一无效情形。
案情简介:
肖女士、何先生家住武汉市某区某村X号,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5.23平方米。该房屋系由二人于婚后(2004年)共同出资建设,并于2005年建设、装修完毕,后夫妻二人用于出租经营。
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称,因武汉市某区某村(二期)城中村综合项目需拆迁二人的上述房屋。
2019年11月11日,夫妻二人得知在2019年8月26日,何某某假冒“肖女士”本人签名及手印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案涉被征收房屋系肖女士、何先生共同所有,何某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根本不具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权利。肖女士、何先生在未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也未授权他人代办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何某某与拆迁公司案涉房屋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严重损害了肖女士、何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夫妻二人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在明团队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过律师指导,当事人鼓起勇气起诉拆迁公司,请求拆迁公司与他人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最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评析:
本案的的难点在于为何拆迁公司与他人签订《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不是与房屋所有权人肖女士、何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呢?原来涉案房屋在当年进行入户“双登”时,登记该房屋的户主为何某某、肖女士。何某某系何先生的父亲,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却与何某某无关,房屋也非何某某出资建造。另外,即便认可何某某签字的效力,因“双登”上登记为何某某、肖女士二人,应由二人共同出面与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事宜,但案涉《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肖女士并未参与,而是第三人何某某另找他人代签“肖XX”姓名并捺印,事先并未取得肖女士授权,事后也未得到肖女士迫认,故案涉《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肖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肖女士的合法权益。何某某认为自己是房主,有权将房产分配,但在法院庭审中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武昌区人民法院对其意见也未予采纳。最终,在律师的介入下,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依法确认无效。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他人无权却代替他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应大胆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