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查处职责成功案例
韶关市邝某某诉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答复违法二审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邝某某为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村委邝屋村小组的村民。
2018 年 3 月 27 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内容为:“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第六十四批房屋拆迁补偿:应发放农户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共 3 户(邝XX 户),金额合计 832910.5 元,房屋拆迁面积 889.13 平方米,其中房屋补偿 510632.87 元,附属构筑物补偿 27493.75 元,装修补偿 294783.88 元,后附补偿清单,公示时间: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共 7 天)。如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请拨打投诉电话:8721113(西联镇征地办)。”
2018 年 4 月 3 日,委托人邝某某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委托人反映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并书面答复申请人。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作出《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回复》,邝某某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作出《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二、限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邝某某递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韶关资源局于 2018年 4 月 27 日作出《关于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的回复》不合法, 存在着基础性事实不清的问题。
邝某某向韶关资源局提交《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表明, 申请的理由为“申请人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芙蓉村邝屋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据政府称,因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需征收申请人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据申请人了解,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西联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本次征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未依法张贴公告征收文件;未依法制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征求、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等等。因芙蓉村整村拆迁项目需征收申请人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等,即认为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西联镇人民政府等的征收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地”属于土地所有权转移前发生的多阶段行政行为的一个综合过程,包括各级政府的方案呈报行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准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收地的行为(含责令交出土地行为)批准机关对征地补偿不服进行裁决的行为,对土地实施强制执行的行为等等,征地当中各行政行为的案由分别为:土地行政征收、土地行政补偿,土地行政批准、土地行政裁决、土地行政协议、土地行政命令、土地行政强制、土地行政处分等等,本案邝某某在申请书当中投诉的是什么行为,是一种还是几种行为,韶关资源局应当在向邝某某释明上述法律关系并征询邝某某的意见之后,再根据邝某某确定的待查行政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本案韶关资源局在没有明确邝某某申请查处属于何种行政行为等情况下,对邝某某的申请作出回复,属于前提条件不明确之下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 应当明确申请人投诉行政行为的时间及相关内容,本案邝某某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仅有 “请求贵局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 等内容,不仅没有明确其投诉属于“上述”征收当中的何种行为,也没有明确 投诉的行政行为所发生时间。不仅如此,本案的相关证据表明,邝某 某在庭审中,才确定是对 2014 年有关单位启动整村拆迁项目有异议。因此,韶关资源局在没有向邝某某了解清楚被投诉行政行为发生时间, 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以发生于 2005 年的征地行为合法为由进行回复, 也存在基础性事实不清的问题,
本案邝某某投诉而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是土地行政确认行为, 还是土地行政监察行为、土地行政处分或者土地行政其他行为,韶关 资源局并没有审查清楚。因此,韶关资源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办法》,参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 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在确定邝某某所投诉行为性质的前提下,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投诉行政机关或者违法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者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回复。
本案除了前述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之外,参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一审判决对 2018 年 4 月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引用废止的规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外,一审判决所列案由为土地行政确认,却引用有关土地行政监察法律、法规或规章确认行政机关主体等问题,也存在法律关系混乱等问题。
裁判结果:驳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