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补偿决定案例
咸宁市皮某某等人诉通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
案情介绍:委托人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原通城县精制茶厂(国营)处购得商铺,该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后政府以湘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进行征收。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且委托人普遍要求原地置换商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3月1日,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隽征管文[2017]6 号《公告》,称“拟对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等进行依法征收”,并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2018年6月 21日,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称“《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2018年7月30日,委托人在当地公示栏处发现了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作出的落款日期为 2018年7月24日的《湘汉片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表》,遂以落款日期与实际张贴日期不符、减损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利益为由向县信访办反映情况, 后评估公司又重新出具了落款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的公示表。
办案要旨: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因“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文件,通城县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邮寄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向委托人公开了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隽政办函[2017]7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和通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隽征管文[2017]6号《公告》。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委托人正是以此申请公开通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而县政府公开的文件中,[2017]79 号《通知》是关于补偿方案的通知,[2017]6 号《公告》是征收办作出的拟征收公告,均不是委托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此,律师指导委托人就县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咸宁市政府责令县政府对委托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另一方面,考虑到审级及起诉期限问题,律师以[2017]79 号《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湘汉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补偿”且公布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等征收信息主张县政府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了征收决定并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县政府于 2018年11月15日作出了《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隽征管文[2017]6 号和隽征管文[2017]8 号的通知》,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
律师点评:该案人民法院尚未判决就达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在征收活动前期,由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存在,相关手续可能还未批下就开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抓住这个时间差提起针对性的程序。